人权高专办的报告是一系列人权理事会决议(第 22/15 号、第 26/29 号、第 30/14 号和第 35/29 号决议)、大会决议(第 65/123 号、第 66/261 号、第68/272 号和第 70/298 号决议)以及联合国旨在加强议会在参与国际人权机制方面的作用的倡议的总结。人权高专办还就此问题与各国议会联盟密切合作。联合国先前的建议强调议会需要将国际规范纳入国家立法的主流,通过国家参与实施机制“融入国际人权领域”,并积极主动地系统地参与人权机制的工作。新原则草案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改进实施工作。
人权高专办的报告指出
“国际社会日益关注议会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我们认为,欧洲人权体系可以提供相当多的指导,因为欧洲人权机构重视议会在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方面的作用(例如,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第1516号决议(2006年)和第1823号决议(2011年)。
议会应该有什么样的机制?
议会建立或加强议会人权机构至关重要。人权高专办的一项调查发现,在56个回 退出数据 复的国家中,有35个国家通过议会规章制度和/或宪法或立法设立了议会人权委员会。调查还发现,这些国家的“共同核心”职责包括:立法倡议、审查和修订立法以确保其符合人权规定、监督行政部门的人权事务、就人权问题举行辩论和听证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合作以及向议会全体会议提出建议。
我们认为模式选择不如其任务
权力和职能重要。委员会模式最为常见,英国人权联 网站上的聊天功能 合委员会是其形式和结构的一种选择,但议会的人权监督委员会存在多种模式(IPU 2007)。在我们的提案中,我们重点关注了一套与1993年联合国《巴黎原则》相似的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原则,这些原则规范了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和职能。这种方法源于Kirsten与国家人权机构合作及相关研究,它利用了《巴黎原则》,因为这些议会应如何参与联 原则为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和运作提供了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形式,目前已有120个国家设立了某种形式的国家人权机构(GANHRI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