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他们发明了种晦涩难懂的新执法范式

他们发明了种晦涩难懂的新执法范式

针对以色列国防军 (IDF) 与巴勒斯坦抗议者在加沙边境围栏所谓的“回归游行”期间持续发生的暴力冲突,一些以色列人权组织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交请愿书,质疑以色列国防军的交战规则及其执行情况。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Eliav Lieblich 和 Yuval Shany 讨论了请愿者和以色列政府提出的观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此处和此处)。上周,以色列最高法院作为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一致驳回了请愿书。虽然该判决在几个问题上似乎存在缺陷,但它仍然包含一些关于执法行动与武装冲突中积极敌对行动之间关系的有趣陈述。Amichai Cohen 发表了对该判决的初步分析,我应该首先说明,我赞同他的一些结论。

该判决中与国际法相关

的方面可能会引起复杂的感受。正如科恩所言,法院明确认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解释性指导》无疑是一个值得欢迎的进展。然而,法官们拒绝讨论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局势中的适用性;;并扩大了“迫在眉睫的威胁”的概念,允许预防性地使用致命武力,这些事实就不那么令人欣慰了。[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的所有评论均基于该裁决的非官方和非专业翻译,目前该裁 手机号码数据 决仅提供希伯来语版本。 ]

武装冲突法所规定的执法范式?

最高法院依据其先前的判例法

再次指出以色列与作为非国家行为者的哈马斯处于国际武装冲突之中,并且自 2005 年以色列撤军以来,加沙地带从未处于交战占领之下。尽管存在争议,但法院在这方面的结论并非新鲜事。接下来关于适用于抗议活动的规范框架的讨论仍然相当混乱。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使用武力有两种不同的规范框架:受国际人道主义法管制的积极敌对行动框架(国际人权法 (IHRL) 指导和补充某些规则)或主要基 为你的公司博客撰写完美帖子的 10 个步骤 于人权法的执法(或安全行动)框架(参见 Murray 等人,《武装冲突中人权从业者指南》(牛津大学出版社,2016 年))。然而,以色列政府继续否认在武装冲突期间 IHRL 与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的适用性。尽管梅尔瑟法官并未就国际人权法是否适用于加沙边境围栏沿线的示威活动做出任何具体陈述,但他对请愿者所依据的欧洲人权法院伊萨克诉土耳其案进行了评论,并区分了这两种情况。法院拒绝考虑国际人权法是否实际适用于边他们发明了种晦涩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境示威活动,随后又援引了一个以国际人道法本身为基础的独立“执法范式”,却未能为此类论点指出具体的规范来源(梅尔瑟法官主导意见,第40段,《日内瓦第三公约》第42条和《海牙第四公约》第43条除外)。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