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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我们想到了原则草案中未体现的

人权机构不应仅仅是政府人权行动的“橡皮图章”。我们在《纲要标准》中提出了一个两步走的有效性方法。首先,该机制的目标应公开明确,以便为机制工作人员的期望和动力提供基准。《原则草案》提出:“议会人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也应明确,阐明其宗旨和目标。”

第二步是通过运作原则实现有效性,具体而言,确保其程序的合法性,即投入、产出和“产出量”(Schmidt 2013),并确保与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包括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公众和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原则草案》中有一个关于组成和工作方法的章节,值得欢迎,其中包括多元化代表制、透明的运作、公开的流程、获取独立的外部人权咨询、与利益相关者磋商的必要性以及确保“有意义的”公民社会参与。

原则草案和人权高专办报

告是积极的举措,但我们不能忽视其中的风险。正如我们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专家和议员交流后发现的那样,人权机构有可能被党派政治所利用。世界各地都在发生人权倒退——只要看看匈牙利、波兰、菲律宾和土耳其的情况就知道了。这种 电报列表 倒退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立法措施实现的(例如,匈牙利目前正在实施的压制性反非政府组织立法)。议会可以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可能成为立法破坏人权标准的罪魁祸首。

一个想法——对监督者的监督必要性。《巴黎原则》已成为国家人权机构的有效基础,因为建立了同行评审程序来评估国家人权机构对原则的遵守情况(Roberts Lyer 2018)。

这种同行评审根据机

构对原则的遵守程度对其进行“评级”,并得到国际认可,给予最高“评级”(“A级”)的机构更多 常见问题或错误(及解决方案) 机会利用联合国人权机制,例如,普遍定期审议利益攸关方报告的第一部分专门用于其意见,并在普遍定期审议报告通过时在受审议国家之后首先发言。如果原则草案获得通过,人权高专办应考虑建立此类制度,或许可以与各国议会联盟联合考虑,以帮助确保议会人权机构 购买电子邮件列表 充分发挥其潜力,并减轻上述一些风险。

如果新的联合国标准被接受和实施,将为承认这让我们想到了 改善议会作为国家人权行为者的作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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